明確行政處罰定義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首次明確行政處罰的定義。規定: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增加行政處罰權下放鄉鎮街道

根據此前的行政處罰法,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一般不享有行政處罰的實施權。為了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看見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見”問題,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
延長行政處罰追責期限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時效制度進行了完善,明確: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清理設置地點不合理、設備不合格“電子眼”
近年來,一些濫設“電子眼”抓拍交通違法行為,產生“天量罰單”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通過“電子眼”進行非現場執法,有時存在設置地點不合理、不公開,監控設備不合格、不達標,記錄違法信息不規范、不告知的現象。對此,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的質量要求、設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規定。
根據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行政機關具體在哪些領域、哪些情形下可以單憑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的違法事實實施行政處罰,應由法律、行政法規確定。此外,要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質量過關、性能完備,設置科學合理、公開透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 張曉瑩:利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來收集、固定違法事實,還要經過一個法制審核,法制審核就是要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它的設置是合理的,標志是明顯的,并且要求設置地點要向社會公布,避免暗中執法這樣的現象。
此外,要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內容準確無誤、客觀全面。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核記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處長 張曉瑩:要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信息要有效告知當事人,也就是說要把好告知關。這個有效告知,既包含了要及時告知,也要采取一些信息化手段或者一些其他措施,為當事人查詢、陳述、申辯等等提供一些便利,同時還要強調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當事人享有的這種陳述權和申辯權。
增加“首違不罰”規定
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增加了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首違不罰”的規定,也是行政處罰法的重大突破,那么“首違不罰”的情形如何界定呢?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副局長 徐志群:行政機關實施首違不罰,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三個要件,也就是說初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另外就是違法行為人是及時改正,這三個要件必須是同時具備,缺一不可。那初次違法怎么理解呢?初次違法,是指當事人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在同一個領域、同一個空間內,第一次有某一種違法行為。
部門和地方在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時,應根據一定時間、空間和領域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首違”。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實際制定并公開多領域或本領域初次違法免予處罰清單,準確把握適用范圍,并嚴格規范行政裁量權。

另外,要加強執法痕跡化管理。實施首違不罰要落實好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音像記錄方式記錄執法全過程,確保履職盡責有據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文章來源:新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