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嗎?
當房東
可不是坐等收租就行了
作為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
需要對出租房的消防安全負責
否則,將會面臨
法律的懲處和制裁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針對轄區內發生的兩起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了行政處罰,其中兩名房東被行政拘留。
事故1
6月26日,福州倉山區建新鎮一自建房因租客在民房天井內為電動自行車“飛線”充電引發火災,消防員緊急營救住客20人。

經調查,該自建房的天井處停放多輛電動自行車,且普遍存在“飛線”充電等違規行為,房東未及時制止違規行為,且未設置任何消防設施。

最終,起火電動自行車車主因違規停放充電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10日;房東鄭某也因未有效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受到同等處罰。

租客和房東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和處罰
事故2
5月2日,福州倉山區蓋山鎮一自建房發生火災。消防員到場后發現,樓道處電動自行車正在猛烈燃燒,現場濃煙滾滾。
經過緊張處置,火災被撲滅,現場營救、疏散被困群眾16人(含1名兒童)。

經調查,該起火災由出口處電動自行車電池自燃引發。該自建房的房屋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處集中停放多輛電動自行車充電,且未設置任何消防設施。
最終,房東因未有效履行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責任,導致火災蔓延,被公安機關依法拘留10日。

房東接受公安機關調查和處罰
處罰依據
《福建省消防條例》
第三十條第三款 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在單位、住宅區的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禁止違反用電安全要求私拉電線和插座給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充電。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對充電安全的日常巡查,制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電動汽車在不符合消防安全規定要求的室內場所充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 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此提醒大家
安全使用電動自行車
掌握這些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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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應急管理部宣傳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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